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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必知,李科蓁律師告訴你自保三原則

車禍必知,李科蓁律師告訴你自保三原則

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
交通部召開道安會記者會公布統計資料,111年1至3月道路交通事故9萬3044件,造成746人死亡、12萬3487人受傷。究竟在交通事故發生時,可以做什麼動作自保,維護自己權益呢?

拜科技發達所賜,人人一支手機,要留下現場影像十分容易,問題是要拍攝什麼呢?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提供以下三項原則供大眾參考:

對現場環境紀錄,並攝、錄影

李科蓁指出,倘若不幸碰上交通事故,首先可以對於下面舉例事項攝影紀錄:現場路面起伏、鋪面種類、寬度、兩旁車輛停靠狀況、天候、亮度、能見度、道路上是否有障礙(路面上有障礙物?周遭有無他人製造煙霧影響視線?路面是否在施工?有無寵物等闖入道路?)、道路的類型(彎道?圓環?隧道?單行道?)、現場交通號誌或管制措施(有無行車分隔線?道路號誌種類及有無正常運作?有人指揮交通?號誌是否被變更?)、撞擊後散落物的位置和狀態、路面胎痕位置及特徵、路面刮擦痕跡之特徵及面積等。 

對受傷部位之紀錄

律師李科蓁表示,如果被害人無法即時拍攝,要記得前往醫院驗傷,若車禍當事人時空允許下,可以拍攝傷者部位、形狀、面積、 程度及是否有特殊瘀血,被害人身體上是否留有車輛撞擊後之碎片、泥土等。

對肇事車輛之紀錄

除了車輛型號、廠牌、牌照、車的長寬高紀錄外,李科蓁更提醒,應該紀錄車子撞擊痕跡或毀損位置、大小、形狀、方向,如有多處毀損、擦痕都應該紀錄,方便日後判定最重以及第一撞擊點。

車體上是不是留有被害人衣物印痕、血跡、毛髮、組織,並檢查有無車體以外的外來物。

車禍發生後,如果有請警方到場協助,警察都會對現場進行保存證據,作成初判表,但在警察到場前,在救助傷患、停止更大損害的前提下,當事人可以先自行先進行保存證據,這些留存動作在日後都可能可以保障個人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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